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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费用 快看

2023-06-26 17:36:49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费用具体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按3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10元/平方米。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非普通二手住宅按评估值的0.4%收取。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算征收。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一般各地税率都为3%,按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对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

7.增值税及附加:普通住宅过户不足2年的,征收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的,征收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征收差额的5.55%。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或该房屋不是唯一住房时收取,税率为20%,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征收;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9.评估费:按房屋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手房过户费分摊情形

1.买方负担:二手房过户登记费;二手房过户契税;二手房过户核档费。

2.卖方负担: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二手房过户增值税及附加;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评估费。

3.买卖双方均摊:二手房交易手续服务费;二手房过户印花税。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的证件有:

买方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一、单身客户需提供:

①借款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②借款人的私章

③购房申请表原件

二、已婚客户:

①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②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私章

③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申请表原件

卖方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单身房主:

1、房主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单身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要求有照片

3、单身公证

4、房产证原件

5、房主私章

二、已婚房主:

1、房主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结婚证原件

3、房产证

4、房主及配偶私章各一枚

三、离异房主:

1、房主身份证原件

2、未再婚单身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必须对单身证明公证)

3、离婚协议:必须要公证/法院判决书/离婚证

二手房过户办理流程有:

1、签约。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2、核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3、交税。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目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屋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等;

4、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5、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还要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6、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二手房过户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核实房屋情况;

2、核实产权是否清晰以及卖方手续是否齐全;

3、标明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4、明确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5、了解二手房房屋产生的费用是否结清;

6、尽量委托正规中介机构或经纪事务所来代理房屋买卖交易。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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